针对基层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情绪较激动、关系较复杂等特点,任丘法院石门桥法庭本着“能调尽调、案结事了”的原则,调解成功多起案例,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丘市石门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该村村民,起因是原告十年前承揽了所在村的修路工程,后因村财政紧张、村委会换届等原因,该笔工程款一直未给付近十年之久。受理该案件后,王勇法官认为该案系村民状告本村村委会,时间久、矛盾大,处理不当可能会将矛盾进一步扩大,影响该村的发展。于是王勇法官迅速开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立即启动了庭后调解。通过不厌其烦的“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法理情理的灌输,设身处地的阐明利弊,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双方都表示认同,村委会也表示会尽快履行义务,该案和谐解决。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邬某某、任丘市某某公司纠纷一案与原告文安县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某公司一案,两件案件受理后,王勇法官注意到两件案件均涉及公司业务,也涉及外地当事人,本着对经济纠纷能调尽调的原则,王勇法官及助理张诒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并结合经济大环境释法明理,引导换位思考在不影响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何达到共赢,经过两人不懈的努力,最终两件案子的原被告双方均达成调解,表示认同王勇法官的调解文书,同时表示会继续业务合作。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一直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石门桥法庭全庭干警的心声。在他们心中,通过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均能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避免了纠纷进一步扩大,解决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充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这也是他们一直坚持调解的最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