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中,有部分金钱给付类案件已经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只要依法扣划,就可以结案,但这类案件占比不大,是我们所说的“速执案件”。然而,即便是这类案件,背后也难免迁系出当事人的愁怨,强制执行虽能案结,但不能达到事了的效果,处理不当甚至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矛盾隐患。近日,任丘法院执行八团队肖宽队长在不懈的努力下和全队干警配合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伤索赔案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2020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王某搭乘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行至任丘市某村西十字路口时,与孟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李某、孟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右侧股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腓骨远端骨折、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第5 掌骨骨折等,经任丘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王某损伤属于十级伤残。
2021年4月20日,王某诉至任丘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无偿搭乘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应减轻无偿提供搭乘人的赔偿责任,现李某已死亡,由李某财产继承人其夫杨进某、长女杨胜某、次女杨创某在继承的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杨进某、杨胜某、杨创某在其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7065.75元。杨氏父女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中院。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8月3日,王某向任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八团队队长肖宽承办案件。案件审理阶段,依王某保全担保申请,冻结了杨进某银行存款47665.75元(含案件受理费用),保全冻结措施依法并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杨进某情绪比较激动,还没有从丧失亲人的痛苦中走出来,认为李某好意让王某无偿搭乘摩托,现李某身亡,王某非但不同情,还要赔偿,本为邻里融洽的两家人至此积怨难解。肖宽多次与杨进某沟通,其始终以李某未留下任何遗产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王某身受重伤,保险赔偿远不够治疗费用,急需救治款。肖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杨进某释法明理、平复情绪,同时走访杨家所在村委会及周边,了解到,李某去世后,杨进某曾变卖过机器设备三台,每台价值30000元左右,属于杨、李二人夫妻共有财产。按程序分家析产后,扣划杨进某银行存款并无不当。可分家析 产程序繁琐,无形中增加了王、杨两家人的诉累,且并不能化解王、杨两家的积怨,反而会导致两家人积怨加深。肖宽再次走访村委会,希望村委会与法院两方联动出面调和,并作出调解方案。几经沟通并迫于法院执行压力,杨进某认识到了王某伤残需要救治的窘境,毕竟日常关系很融洽,虽因赔偿,矛盾重重,但念及几十年邻里乡情,双方都不愿撕破这层关系。最终,双方约定9月2日到村委会接受调解。同为飞来横祸的受害者,在肖宽与村委会干事“面对面、背对背”的不懈调解下,杨进某愿意一次性赔付王某30000元。王某对杨进某妻子李某的身故也表示伤感和同情,同意杨进某的赔付意见,并表示放弃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最终,在肖宽团队、村委会干事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
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任丘法院执行干警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积极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