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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行骗得意一时 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作者:任丘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4 10:38: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任丘法院审结一起以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保障性住房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帮助他人办理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事实,实施诈骗42起,骗取5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裁判结果】

任丘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高达人民币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后,任丘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本案被害人。

【法官后语】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惠及民生的大事,任何借此骗取人民钱财的行为都是于情不许、于法不容的,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同时,在此提示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一、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他人。当有人自称能办成别人办不成的事情时,要结合这个人的文化水平、工作经历、家庭背景、社交范围等,判断其所言是否合乎常理;当有人答应帮助自己办理某件事情之后,积极、主动、频繁以各种理由向自己索要财物,对于事情的进展或者结果却以各种理由敷衍、推拖、回避时,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判断自己是否已陷入骗局,及时止损。

二、遵守规则,不要试图寻找“捷径”。通过破坏社会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满足一己之私是完全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如确有办理保障性住房的现实需求,首先要做好“功课”,通过上网查询或者咨询权威部门,了解办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要求、流程规范、办理周期等,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申办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如果符合,则通过正规流程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并按照引导提交材料、结算费用;反之,则切勿贪图省事儿,试图搞特殊,走“后门”、找“关系”,本案被告人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的上述心理。

三、恪守本分,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在本案中,存在极少数人为了获取好处费,在犯罪分子与犯罪对象之间进行居间介绍,从而获得犯罪分子支付的“介绍费”,这些人以为自己既帮了人又赚了钱,可谓利人利己。殊不知,自己帮助犯罪分子物色了更多的犯罪对象,让更多的人掉入了诈骗陷阱,实则是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当然,如果是明知他人可能或者确实不具有办理保障性住房的能力,却仍然居间介绍,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来源:任丘法院
责任编辑:任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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