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上午,在任丘法院石门桥法庭孙菊芳法官倾力调解下,被告任丘某门窗厂现场退还原告怀来某装修公司货款2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2020年7月3日,原告怀来某装饰公司与河北某建设公司签订百叶窗供货合同,由怀来公司负责该建设公司百叶窗供应与安装。2020年7月5日,怀来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通过个人微信与被告任丘某门窗厂的经营者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买卖合同关系,约定由赵某某向冯某某供应百叶窗并安装,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随后,冯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分五次向赵某某转账共计76000元,但赵某某在测量门窗尺寸后,却一直未供货。2020年8月31日,赵某某向冯某某退还货款34600元。情急之下,冯某某只得寻求其他门窗公司加工定做,结果导致向河北某建设公司交货时迟延近一个月,被要求承担违约损失54000元。
期间,冯某某多次向赵某某讨要其尚未退还的货款及损失,均被拒绝。2021年1月底,冯某某将赵某某诉至任丘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41400元,承担损失54000元。
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经冯某某同意,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阶段,被告赵某某明确否认扣款事实,不同意调解。2021年3月24日,孙菊芳法官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之前是否存在货物往来、是否存在货款抵销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庭审结束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后原告提交新证据,4月6日,孙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下质证。
因考虑到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上确实存在欠缺,但其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股东,其代表公司存在现实可能性。而被告主张之前的欠款证据亦不充足,但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孙法官进行了周密的思考与推理,认为之前双方确实存在多次货物买卖,冯某某欠下赵某某货款不无可能。考虑双方矛盾激烈,贸然判决必然导致上诉,也不利于纠纷化解。4月14日,孙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虽是披荆斩棘,但最终因为15000元的差距,调解再度失败。之后,在查询了大量案例、与其他法官讨论后,孙法官基本确定案件裁判方向,只有15000元的差距了,在努力一下万一成功了呢?
她再次电话联系身在广东的原告及代理人,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损失应否支持等方面进行劝解,最终原告冯某某同意被告向其退还30000元,了结双方之前所有的纠纷。孙法官马上联系被告,多次劝说,被告最终被孙法官坚持不懈的态度打动,同意退还25000元货款。经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现场退还原告2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双方及个人之间均不再有任何纠纷。
因原告路途较远,被告通过微信支付上述款项,本院将撤诉裁定书邮寄送达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