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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他人银行卡牟利,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9-01 16:27: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任丘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20196月份,被告人颜某某得知柬埔寨赌场以每套27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遂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和马某某转卖出售银行卡四件套牟利之事,具体分工为由被告人周某某和马某某分别找朋友办理银行卡四件套,然后将收购的银行卡四件套提供给被告人颜某某,再由被告人颜某某将收购的银行卡四件套邮寄给柬埔寨赌场。至案发,被告人颜某某共向柬埔寨赌场出售100套银行卡四件套,其中有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60套(包括其本人银行卡3套),有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40(包括其本人银行卡2套),被告人颜某某共收到柬埔寨赌场199259元赃款,其中分给被告人周某某90000元,分给被告人马某某60000元。

201996日,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在被告人颜某某租用的出租屋内被抓获时,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按照被告人颜某某要求重新补办的6套银行卡,查获被告人马某某按照被告人颜某某要求重新补办的11套银行卡(包括其本人银行卡1套)。

任丘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后,任丘法院以被告人颜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259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等频发,犯罪团伙往往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因开卡人与使用人脱节,侦查机关即使对涉案银行卡账户予以监控,追踪到了资金去向,仍无法追踪到使用人,导致案件侦破陷入僵局。同时,银行卡被倒卖用来从事诈骗、洗钱、逃税、网络赌博、虚假刷信誉等非法活动,也会给银行卡所有人带来诉讼和犯罪风险。因此,倒卖出售银行卡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司法机关应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同时,社会公众应做到三个明知:

一是应明知储蓄卡、借记卡也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储蓄卡和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所以,储蓄卡、借记卡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犯罪对象。

二是应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或者转借,更不能出售。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据此出售银行卡更是不被允许的,即使收购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真实银行卡,由于出售行为不合法,收购人无法取得合法持有的依据,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

三是应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分子犯罪的帮助犯。如果银行卡提供人主观明知犯罪分子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或者从中收受好处费、帮助转移提取赃款,那么,银行卡提供人可能构成构成犯罪分子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其他犯罪。

在此,任丘法院提醒各位公民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绝不轻易外借他人,更不能因蝇头小利而出售。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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