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又称“法官质效考核制度”,是指通过一套客观化的指标来衡量法官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工作能力(即审判水平)的法官管理制度。其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惩戒法官贪污腐败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片叶子有正面,也有反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亦是如此,在推进司法进程的道路上,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本文针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进行了分析,主要方面包括: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组织体系、考核原则及方式、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同时,本文也针对现状,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运行推进了司法进程的发展,更有效地监督和促进法官办案活动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调动的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法院整体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的效能。但是,法官忙于形式,为了应付考核,没有时间学习,那么法官的专业知识就不能与时俱进,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如果法官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只是储备,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许多错案由此而来;绩效考核范围存在着一定问题。从各地法院实际推行的绩效考核办法看,考核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个人,包括法官和法院综合部门的人员,另一类是法院的各职能部门。然而,就个人的考核而言,各地法院的考核办法并不适用于院长和副院长的考核,而对各业务庭负责人的考核,各地法院考核办法也语焉不详。针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希望能够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进行完善,并对奖惩措施的力度具体化。
主要创新观点:本文的主要创新观点是分析了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作用与缺陷,并针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缺陷提出了意见。作用: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运行推进了司法进程的发展,更有效地监督和促进法官办案活动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调动的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法院整体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的效能。缺陷:法官忙于形式,为了应付考核,没有时间学习,那么法官的专业知识就不能与时俱进,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如果法官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只是储备,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意见:一、改变现行的法官绩效考核方法,采取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二、权力下放,让各地法院自己制定评比方案,各地法院情况各有出入,法院本身对自己的问题才了解的最清楚,能够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自身的问题,能够制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考核;三、规范奖惩措施,应该将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年底考核结束后,进行奖惩会议,对于评比为优秀的法官进行表扬,并进行奖励;对于评比为不称职的法官进行批评,并进行惩戒。最后将奖惩措施逐级向上级法院汇报,并进行汇总,同时奖惩的结果将载入法官个人档案。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又称“法官质效考核制度”,是指通过一套客观化的指标来衡量法官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工作能力(即审判水平)的法官管理制度。(1)法官绩效考核是法院审判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项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工作,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惩戒法官贪污腐败等方面,这项制度在其中体现出了巨大作用。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与法官的利益休戚相关,法官考核也涉及到了法官选任、法官职业化等制度的推进。《法官法》第八章内容就是对法官考核的规定,其中涵盖了法官考核的内容、等级、方式等。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其中重点考核内容为审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当然,一片叶子有正面,也有反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亦是如此,在推进司法进程的道路上,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驶审判权、检察权”。2014年12月18日,中央确定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的批复同意,2016年底,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法院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在实施中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有些法院,根本就没有法官绩效,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形同虚设,然而有绩效的法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法官绩效考核中的重点考核内容审判质效,要求结案率、归档率等,当法官突击结案的同时,务必会影响案件的司法公正;一审的案件基数逐渐增大,上诉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有的法院要求归档率,那么上诉的案件要先归档,再将案卷借出来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这样在无形中就会增添很多工作,影响工作的效率。
一、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解析
(一)考核的组织体系
《法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该法中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还规定法官设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进行指导,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本院院长任委员会主任,根据该规定,有的法院设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有的法院设立了法官考核小组,其功能均系对法官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及方式
对法官的考核原则是应当客观公正,方式是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因结案、调撤案件等数据公开透明,故各地法官考核均客观公正。考核的方式具体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多数法院采取季度考核,即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进行评比,还有法院每个月考核一次进行评比;年度考核为每年考核一次,每年的年底考核进行评比。各地法院普遍采取量化为主的原则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依据是对考核的项目和各项具体内容进行分解,对考核内容确定分值,统计分数确定考核的结果。各地法院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审判质效考核为例,有的法院就结案率、调撤率、归档率等数据进行评比,比例越高,得分越高;还有一部分法院采用消极计算方式,将发回重审、改判、超期、上访等案件计入扣分项目,一般会设定满分为100分,出现上述情况进行扣分。
(三)考核内容
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旨在对法官“德、智、才、勤”四方面进行考核,由“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六方面组成,考虑到考核过程的实际情况,对法官的考核重点是在审判工作实绩方面:
1.审判效率,包括立案率、调撤率、结案率、执结率、当庭宣判率等方面,因为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不同,故评比的方面不一致。
2.庭审规范,庭审程序是整个庭审的支柱,如果庭审程序出现错误,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庭审中着装也是庭审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代表的是公平与正义,在庭审中应当着法袍、戴法徽,如在庭审时着便装,则有损法官的威严,有损司法形象。
3、处理案件的能力,包括对案件的审查分析能力、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能力,该项考核内容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是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各地法院以《法官法》为依据,针对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的规定,如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法官,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上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法官,在工资、奖金方面给予一定处罚,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法官应予辞退。
二、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评价
对于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看法,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支持,另一种是反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实施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该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该制度的弊端慢慢显现。
(一)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作用
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运行推进了司法进程的发展,更有效地监督和促进法官办案活动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调动的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法院整体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的效能。法官绩效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为审判工作实绩,其中要求考核结案率、执结率、在审限内审结率等,这就会督促法官加快对案件的审理进程,让法官在较快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这样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的内容还包括要求考核调解率,对于调解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是基于自愿的意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都不会对案件结果有所争议,能够以温和的态度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的内容还包括庭审规范,这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形象,能够树立法官威严、公平公正的形象,使得当事人能够相信法官的公正性,让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同时,还提升了司法形象,树立法院的威严性。
(二)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缺陷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虽说各地法院大法官遴选基本已经改革完成,但是相关的制度并未完善,政策并未落实,许多还处在摸索期,且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诉讼案件的数量以递增的趋势增加,新型案件越来越多,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为了完成绩效考核的目标,法官会突击结案,大多数法官没有时间和精力通过加强业务学习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能与时俱进,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如果法官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只是储备,何谈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许多错案由此而来,同时,为了完成绩效考核的目标,有些法官会弄弄虚作假,让自己的数据更光鲜、更漂亮,让自己能够得到晋升的机会,这违背了绩效考核机制运行的初衷。
绩效考核范围存在着一定问题。从各地法院实际推行的绩效考核办法看,考核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个人,包括法官和法院综合部门的人员,另一类是法院的各职能部门。然而,就个人的考核而言,各地法院的考核办法并不适用于院长和副院长的考核,而对各业务庭负责人的考核,各地法院考核办法也语焉不详,虽然各地有对法院职能考核的一环,对职能部门的考核可以起到对职能部门负责人间接考核的效果,但对职能部门的考核显然不能替代对其负责人的考核,因为对职能部门的考核方式并不同于对个人的考核方式。如果法院的绩效考核不适用于法院和部门领导,这样的考核显失公平。另外,在法院考核制度的设计中,也不涉及对法院整体绩效的考核,绩效考核作为改进法院是审判管理工作,提高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需要解决法院内部人员之间及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比较、促优罚劣的问题,也需再不同区域的法院之间以及同一区域的不同法院之间进行相互对照和互相竞争,以此促进全国法院系统总体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但现行法院考核机制缺少这一重要环节。(2)
三、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
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旨在对法官“德、智、才、勤”四方面进行考核,在实际情况中,该目的并未达到,现在的考核机制偏重于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审判业务,从而忽略了法官的思想品德、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理论联系实际,这是理论能够被充分发挥作用的指南针,只有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理论,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虽然有些高院已经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指定了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但是下属的中院、基层法院情况均不一样,如:A法院与B法院相邻,A法院所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法院收案的民事案件超过5000件,刑事案件超过1000件,而B法院所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每年新收的民事案件2000件,刑事案件不到500件,年底考核时上级人民法院要求考核结案率,这样就显得很不公平,我们再举个更普遍的例子,在S市及基层法院,设有M派出法庭(所在区域经济较为发达、收案较多)和N派出法庭(经济相对落后,收案较少),S市法院在考核审判业绩时会考核结案率,M派出法庭人均案件比N派出法庭人均案件多出一倍以上,这样要求结案率显失公平。所以,针对各地法院的现状,我们应该“因地制宜”。
一、改变现行的法官绩效考核方法
由于量化考核存在问题较多,故应采取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从审判实际和现行考核制度出发,审判能力、思想品德、法学理论水平并不适宜采用量化指标评价方法,应当采用灵活的综合评价方法,综合评价可以法官在工作中的表现为依据,由自我评价、同事评价、领导评价和社会评价组成。(3)由于同事在工作上接触较多,能够更直观地表达出法官在工作中的表现,故同事评价可占据较大的比例,30%甚至更多,对于社会评价,可提供调查问卷让当事人来填写,最后总结进行评价。
二、权利下放
让各地法院自己制定评比方案,各地法院情况各有出入,法院本身对自己的问题才了解的最清楚,能够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自身的问题,能够制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考核。上级法院在进行本地所有法院考核的同时,务必考虑到各地法院的案件数量及案件难度,如以结案率为中心,这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在要求结案率的同时,会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基层法院在制定考核方案的同时还应积极采纳法官的意见,因为法官与考核机制休戚相关,他们是考核机制的中心,知道如何公平、公正的进行考核。
三、规范奖惩措施
现行的奖惩措施并不到位,年底考核之后,很多法院并没有将奖惩措施落实到位。首先,应该将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年底考核结束后,进行奖惩会议,对于评比为优秀的法官进行表扬,并进行奖励;对于评比为不称职的法官进行批评,并进行惩戒。最后将奖惩措施逐级向上级法院汇报,并进行汇总,同时奖惩的结果将载入法官个人档案。奖惩的力度也是需要我们考虑的一个问题,各地法院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制定政策,在物质奖励允许的情况下,对年底考核为优秀的法官,可增加对年终奖的奖励或者设定与考核结果向对应的奖金,在晋升等方面可加分;对于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法官,应给予处罚措施,如降薪、降低年终奖,甚至待岗、降职等,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法官应予辞退。
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运行多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惩戒法官贪污腐败等方面体现出了巨大作用,且推进了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落实。但是社会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形式下应当有与其匹配的机制相运行,否则,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与初衷相违背。现正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摸索期,待司法体制改革彻底完成之后,国家应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能够更有效地约束法官,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法官的权益,更好地发挥作用,推进司法进程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