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申请再审(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行为。
一、申请再审(申诉)的主体: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认为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再审的时间:
(一)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申诉)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应用蓝黑或碳素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个人提出的,须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指印;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份。
(三)一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式二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并提交新的证据一式二份。
(四)个人提出的,应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单位提出的,应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式二份。
(五)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当事人递交材料时,应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填写《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目录》。
以上书面材料均应以A4纸书写或印刷。资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的,予以退回,待资料齐备后再受理。不属本院复查范围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四、审查、审理期间:
刑事案件再审审查或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案件再审审查的期限为三个月,再审审理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行政案件再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