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流程
立案
【起诉】
起诉人提交诉状和其他起诉材料,法院收到后出具接收凭证。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诉状和诉讼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受理。
【受理】
立案受理后,立案庭将案件材料移交审判庭。
审判
法院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送达被告;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组织庭前调解;决定开庭审理的,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开庭审理】
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合议,根据裁判结果制作法律文书。
【宣判与送达】
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当时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上诉】
当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在依法送达上诉状、上诉答辩状后,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及卷宗材料。
执行
【申请执行】
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
符合条件的,由立案庭予以登记立案后移交执行部门。
【通知被执行人】
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财产调查与控制】
承办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在获得确定的财产信息后,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财产变现】
根据控制财产的不同情况,采取扣划、委托评估、委托拍卖等措施。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交付财物的执行:交付动产的执行: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强制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被合法转让的,由申请人代垫费用,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被执行人对估价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十日内签发公告,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解除被执行人的占有,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
【完成行为的执行】
对于可代替履行的行为,应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交付;拒不交付的,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制裁措施。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执行结案】
执行完毕的,出具执行终结裁定书,并在结案后将案件卷宗整理完毕,移交档案室。